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资格、条件
办事依据
《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申请资格、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5)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6)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人。
2.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5)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两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3)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所需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设立人的简历(个人简历应当如实、全面地填写自高中以来的学习和工作经历,简历后附现所持律师执业证书);
3.所有设立人的居民身份证;
4.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和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5.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6.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和书面合伙协议;
7.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退伙手续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8.住所证明(可承诺);
9.资产证明;
10.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的文件。
设立律师事务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派驻律师的名称、简历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及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书面承诺;
5.本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同意开设分所的有效决议;
6.资产证明;
7.居民身份证;
8.拟派驻律师的执业证已收回、同意派驻的证明派驻律师申请律师执业证材料(总所在省外);
9.住所证明(可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