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24 来源: 【字体: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行政执法“观察期”运用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及自身法定职权,对符合国家、省政府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的,要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探索运用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监管领域已经实际运用的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梳理,并在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符合本监管领域特点、行之有效的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业务指导作用,统筹推动我市相应监管领域中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的相关探索实践;做好对区(县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镇(街道)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相关探索实践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健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的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自身探索实践情况建立健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配套制度,加强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行政执法规范制度的有机衔接,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中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关于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制度文件应当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监管领域特点,通过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清单、文书范本等方式,对本监管领域主要运用的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种类、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进行明确,为区(县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道)提供规范指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编印典型案例,指导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规范化运用。

  三、注重加强与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进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制度机制的衔接配套。对于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作为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实践探索的重点,逐一研究明确后续配套监管措施,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避免一免了之、置之不管。积极研究探索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在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中的合理、规范、有效运用,促进各类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工作有机融合,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四、切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情形应当在行政执法中切实运用相应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自身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法制审核。

  五、持续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提升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指导本监管领域中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作为开展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大对本单位、本系统以及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探索优化培训方式,常态化、多样化开展综合或专项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培训,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提升,使其在具体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



茂名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