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茂名市司法局 【字体:

茂府规〔202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

  《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经十二届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茂南区、电白区(含三大经济功能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或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对于宅基地自建住房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经预留电梯井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有关事项。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并将此类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不收取市、区收入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

  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合法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以及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

  (四)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从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九条 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栋(梯)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等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拟增设电梯的建设项目现场、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经公示后无异议并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增设电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违反国家、省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应实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对增设电梯是否对提出异议业主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增设电梯项目是否在原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侵占城市道路,是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一并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及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已明确拟增设电梯住宅结构承载力满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且房屋结构安全,审查增设电梯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指引规定的消防等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及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三)其他涉及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出具审查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第三方协商情况说明或调解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任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单位。依法需要实行监理的,申请人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消防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消防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既有住宅增建电梯工程(包括加建电梯井道和电梯设备安装)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无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则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已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业务和永久用电业务。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的安装施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装施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电梯安装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安装。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一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并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规划验收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人还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因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不动产测绘的,应委托具备法定不动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测绘成果用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按加建部分与原建筑主体一致一体登记原则(以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以下情形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将新增设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分层分户建筑面积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五条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业主之间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政策解读:《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