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依部署累计清理取消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1220项。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0﹞42号文。2021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粤办函﹝2021﹞334号文,在全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制定了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概念定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如何全面推行
(一)全面落实、执行广东省各省直单位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二)明确了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但是,若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则需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另外,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了办事流程。《实施方案》要求相关行政部门调整更新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或场所公开,方便企业群众查阅、索取和使用。
(四) 加强信息核查和风险防范。实行告知承诺制,重点是行政机关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更要抓好信息核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对承诺不实的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