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社会上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求日益显现,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在建议提案中反映该问题。为回应相关诉求,我局在2014年经反复研究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印发《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2014年颁布实施,并于2018年修订,实施6年来,已为大批旧式住宅加装了电梯,解决了人民群众对增设电梯的实际需求。因《试行办法》的3年有效期已过,而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我局根据《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认真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程序等进行梳理,同时参考广州市的经验和做法,重新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出台了《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本《办法》着重解决电梯增设工作中遇见的实际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优化审批程序,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各方利益,对既有住宅可增设电梯的基本条件、申请程序及后续管理维护等做出相关规定,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依据,切实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适用范围。明确宅基地自建住房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二)增加增设电梯技术要求的表述。根据《办法》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我局将出台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配套印发执行。
(三)细化争议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增设电梯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进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办法》较《试行办法》细化了争议处理方式,可通过修改设计方案、第三方协商调解、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合审查等方式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更具灵活性及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二十七条,包括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申请主体、申请程序、争议处理方式、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等。
(一)明确适用范围。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明确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为茂名市市茂南区、电白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受理机构为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规划许可事项,并将此类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
(二)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应准守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按照建筑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把关,对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三)明确实施主体及协商比例。《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为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即建设单位),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经公证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或个别业主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主体”的原则,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为更好地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同时兼顾少数人利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兄弟城市的规定,明确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四)明确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方式。《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的资金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办法》还规定,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五)明确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办法》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程序。
(六)细化争议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增设电梯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进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办法》较《试行办法》细化了争议处理方式,可通过修改设计方案、第三方协商调解、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合审查等方式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更具灵活性及可操作性。
(七)关于增设电梯的管理维护。《办法》明确,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管理人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作了以下规定: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