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专家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茂名市司法局 【字体: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专家解读)

  《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3日十二届茂名市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下为权威专家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茂名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茂府〔2002〕2号)、《茂名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茂府〔2005〕55号)(以上两文简称《原规定》)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原规定》施行时间较长,主要制定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已经被修改,且上级对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日益严格,《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2018年,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2020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整体要求、制定程序、监督检查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作出规定。《原规定》部分内容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模式等,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此外,国务院及省文件部分工作要求在《原规定》未有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原规定》做出修订,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

  问:《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规定》严格遵循上级有关文件的最新规定,贴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拓宽了行政相对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途径,可操作性较强,预估对我市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规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使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更严格、更科学可以进一步防止不合法规范性文件出台,杜绝“奇葩证明”。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在结构上作分章表述,共分九章4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三方面:

  (一)明确基本规范。

  一是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社会组织等四类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设立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执行的,自动失效。

  (二)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以及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规定》根据国家、省要求,我市规定除有特别法定因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 的“三统一”机制,并强调在相关政府统一平台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了要求,扩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渠道。

  (三)完善后续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四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措施,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