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从茂名高新区收回和委托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茂名市司法局 【字体:

  为全面深化茂名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准赋予高新区经济管理权限,建立事权下放动态调整机制,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从茂名高新区收回和委托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决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茂名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要求,聚焦做好“高”和“新”两篇文章,推动高新区回归主业、主抓经济,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电白区、高新区及市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起草形成本《决定》。

   二、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茂名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决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明确了事项调整的工作衔接、督促指导以及各方责任等内容;附件部分主要是58项收回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和8项新委托至高新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一)从高新区收回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主要是社会事务管理事项,共37项,涵盖环境保护、教育、交通运输等方面。另外一类是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的修改而被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共21项。

  (二)委托高新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本批次将8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高新区实施,涉及2个市直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分别为市发展改革局2项、市自然资源局6项,涵盖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补办)出让等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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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