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茂名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7 来源: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要求,依法全面梳理规范茂名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现予以公布。

  

茂名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7日 



茂名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一、法定行政机关(37个)

  茂名市新闻出版局(茂名市版权局)

  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茂名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茂名市档案局

  茂名市国家保密局(茂名市密码管理局)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茂名市教育局

  茂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司法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茂名市水务局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茂名市商务局

  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统计局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茂名市林业局

  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茂名海关

  茂名海事局

  茂名市邮政管理局

  茂名海警局

  茂名市烟草专卖局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个)

  茂名市气象局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三、受委托组织(7个)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广东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茂名市节能中心

  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茂名市卫生监督所)

  茂名市应急事务中心

  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四、有关事项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