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司法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19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小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对我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力度的建议》(第20250192号)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建议“制定专门针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对此表示认同和支持。制定完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关地方性法规,既有利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经营,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有利于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17日印发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此前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已失效。为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2024年上半年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意见建议,并实地走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因此,建议在上位法出台后,我市在上位法的指引下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立法立项。
二、关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专业监督
《建议》建议“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经营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专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的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等相关规定,由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应的执法主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缺少法律法规依据,但可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上,我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
三、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非正当业务合作的监管,防止律师通过这类机构违规招揽业务
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非正当业务合作的监管是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我局非常重视维护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组织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有人员冒充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二是加强律师队伍内部管理。对是否存在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咨询公司、以担任法律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名义私设办公点、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经营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其他地市律师事务所与本地法律咨询公司合作设点承接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摸排和调查,并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关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加强部门共建。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互通,协调共建,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关于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认知
开展法律咨询相关宣传有助于提高群众对“假律所”“非法中介”的辨别能力,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对这项工作,我们一直很重视,为使公众清晰地分辩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区别,经常性组织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结合全国律师宣传日、宪法宣传周等特定时间节点,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时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并公示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途径,让公众能便捷地查询到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和律师的身份。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继续重视关注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茂名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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