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250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盟茂名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强化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和法治环境的建议》(第20250084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建议》提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强化标准引领,尽快出台《关于社会法律咨询类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我们对此表示认同和支持。制定完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关地方性法规,既有利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经营,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有利于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17日印发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此前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已失效。为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2024年上半年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意见建议,并实地走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因此,建议在上位法出台后,我市在上位法的指引下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立法立项。
二、关于建立长期合理合力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非正当业务合作的监管是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我局非常重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整治法律服务行业中的违规乱象,切实维护好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组织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联合执法的方式,合力打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强化律师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咨询公司、以担任法律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名义私设办公点、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经营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三是加强部门共建。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互通,以及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经营或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的移送,依职权查处,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四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我局在官网链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和联系方式。市律师协会在官网设置投诉中心链接和公示联系方式,以畅通社会监督和投诉渠道。
三、关于加强宣传,拓宽广度
开展法律咨询相关宣传有助于提高群众对“假律所”“非法中介”的辨别能力,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对这项工作,我们一直很重视,为使公众清晰地分辩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区别,经常性组织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结合全国律师宣传日、宪法宣传周等特定时间节点,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时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并在官网公示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途径,让公众能便捷地查询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关注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贵委对我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贵委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茂名市司法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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