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站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欠薪纠纷
站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把抓党史学习教育与抓人民调解业务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优质的法律服务,用心解决了一起欠薪纠纷,切实将党史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有力促进了基层社会和谐发展
近日,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茂名市某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楼4号楼,工程已施工完毕,但因验收结算未能如期办理,茂名市某职业学院未结算工程款给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未收到结算工程款为由,拖欠了工人部分工资。被拖欠工资的部分工人到政府部门上访,并到学校讨薪,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发生涉及三方的劳资纠纷问题向站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纠纷发生后,茂南区站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心迅速组织纠纷三方进行调解,综治、司法、人社等相关部门到场协力推动问题解决。调解会上,拖欠工资方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一直强调,因工程为及时验收结算,还没拿到工程款,公司目前没钱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而茂名市某职业学院代表柯某则表示,工程尚未验收合格,茂名市某职业学院方面不能先行结算工程款,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纠纷调解陷入僵局,农民工代表心情变得急躁,扬言要是拿不到工资回家过年,就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维权。
面对这种情况,站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们没有气馁,而是采取分别调解的方式,与纠纷三方分别谈话,告知他们厉害关系。
针对农民工代表情绪激动的问题,调解员先是安抚了他们的情绪,让他们冷静下来,告知他们街道有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是法院和司法局便民利民联合设立的,一定会替他们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让他们能够拿到血汗钱回家过年,并告诫他们,一定不要抱着将事情闹大就能解决问题的心态,万一闹事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做工作,农民工代表终于冷静下来,放弃了闹事的念头,耐心等待协调。
随后,调解员与茂名市某职业学院代表柯某谈话,告知柯某,根据建设部、劳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作为业主方,茂名市某职业学院方面有义务协助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最后,站前街道调解员向拖欠工资的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一方负责人张某某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内容,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经过调解员的普法,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收敛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答应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最终,经过站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不懈的努力,纠纷三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甲方茂名市某职业学院学校同意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以帮助乙方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时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甲方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将此笔借款转帐至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某基本账户。张某某写借款收据交给甲方妥善保管。
二、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昌承诺将借到的资金及时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努力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签定协议后,张某昌与工人签订书面协议约束工人上访讨薪行为。
当前,建筑领域因工程未结算,施工单位以此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屡见不鲜。施工单位以未收到结算工程款为由,理所当然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无奈选择不正当的途径进行维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站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做到法、理、情三效合一,灵活运用,及时安抚了农民工焦躁的情绪,打击了拖欠工资方“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嚣张气焰,纠正了发包方“事不关己”的冷眼旁观态度,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充分发挥了站前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基础法律服务,及时到位服务,切实化解纠纷,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