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㉓|茂名市2021年“复议为民促和谐” 典型案例之1
2021年,茂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创新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认真践行“复议为民”宗旨,积极开展“复议为民促和谐”专项行动。茂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创新办案理念、转变办案方式,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质诉求为出发点,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的始终,集中力量办理了一批涉及行政管理和群众切实利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推动了办案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制度优势,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案例一
林某某、梁某某等人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
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某某、梁某某、何某某、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等人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许可第三人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在某街坊路东头增设小区消防应急出入口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申请人认为该小区增设消防应急出入口,驳接其门前的街坊路(申请人房屋位于该街坊路两侧),会导致其家门前时常处于阻塞的状态,车辆无法通行,并主张该街坊路是其权属土地,第三人增设的消防应急出入口驳接的街坊路占用了其权属土地,遂向某市政府申请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本案后,为了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办案人员一行到案件争议的现场进行勘察,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经审理核实,案涉消防应急出入口驳接的街坊路属于公共道路,并不占用申请人的权属土地,第三人开发的某小区的业主与申请人对该街坊路都享有平等通行的权利,申请人无权排除他人通行。因此,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现场勘查获取的信息,认定申请人与本案行政许可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遂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未就该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不能只坐在办公室,应到案件争议的现场,掌握案件争议准确、具体的信息,才能更为直观地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基础。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夯实案件办理的证据基础,下沉到案件争议的现场,认真勘查争议现场,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查证,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准确地把握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真实情况。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现场的勘查和相关证据的核实,发现申请人与本案行政许可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同时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充分阐明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事实依据、证据采信的分析和释法说理,促使申请人服从了复议决定书的决定,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减少了申请人的诉累,促进案结事了、事了人和,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