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㉖|茂名市2021年“复议为民促和谐” 典型案例之4

发布时间:2021-11-02 来源:茂名市司法局 【字体:

  2021年,茂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创新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认真践行“复议为民”宗旨,积极开展“复议为民促和谐”专项行动。茂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创新办案理念、转变办案方式,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质诉求为出发点,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的始终,集中力量办理了一批涉及行政管理和群众切实利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推动了办案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制度优势,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案例四

李某不服某交警大队对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李某驾驶小轿车经过某红绿灯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李某主张是在看到交通信号灯显示绿灯的情况下通过该路口,由于当时前面有一大货车挡住视线并阻碍其车辆的行驶速度,当车辆越过停车线到达路口中间是突然发现交通信号灯变成了红灯,为了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于是继续行驶通过该路口。且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初次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收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勘查核实并向被申请人了解情况,发现该处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能确保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清晰观察到。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由于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其能清楚观察到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导致对交通信号灯判断不及时造成“闯红灯”。而且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随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向申请人李某进行释明,最终李某接受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事实的认定,并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遵循“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理念,在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优势,努力将行政争议解决在早、化解在小,致力践行为民宗旨,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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