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㉙|茂名市2021年“复议为民促和谐” 典型案例之7
2021年,茂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创新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认真践行“复议为民”宗旨,积极开展“复议为民促和谐”专项行动。茂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创新办案理念、转变办案方式,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质诉求为出发点,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的始终,集中力量办理了一批涉及行政管理和群众切实利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推动了办案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制度优势,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案例七
邹某不服某镇政府对其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2013年,邹某未经批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建筑物。2021年6月25日,某镇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告知书》,并送达给邹某,告知其未经批建的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其在2021年7月7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某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邹某认为某镇政府程序违法,不服其作出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告知书》,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镇政府具有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对邹某搭建违法建筑物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某镇政府作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作为,组织邹某及某镇政府进行调解和解。调解和解中,行政复议机关指出某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程序不当,督促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某镇政府采纳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自行撤回其作出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告知书》。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也指出邹某违法建筑的事实,申请人邹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建筑的错误,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随后,邹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案件在复议中十分常见,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加上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违建情况十分常见。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主动作为,对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告知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建筑应当要履行法定的报建程序,做到依法建筑,避免因未履行报建程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